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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上一页 下一页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教师进行的以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为目的的职后培训教育。主要有提高学历层次培训和岗位培训等。

    第三条 继续教育对象是已取得国家规定学历的在职中小学教师。上述教师应分期分批按规定和安排参加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评估下级教育主管部门、教师进修院校和各中小学继续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第五条 各中小学应按照上级规划要求,制定本校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第六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是教师继续教育的基地和中心,主要负责教师继续教育的日常教育、教学管理胡上级交付的其他有关工作。
    全市初中教师继续教育具体工作由合肥教院负责。
    成立合肥市小学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全市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具体工作。各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在其指导下,负责完成上级分配的培训任务。
    全市高中教师继续教育具体工作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按上级规定作出安排。

    第七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的审批和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验印。

    第八条 教师继续教育每五年为一周期。教师在周期内每人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学时不少于220课时,具体教学计划等由办学院校制定。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由办学院校颁发市教委验印的合肥市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参加提高学历层次培训的教师可根据有关规定申领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具体办法另定。

    第九条 自本办法正式实施的第二年起各类毕业生任教见习期满申请转正、定级,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均应具备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组织上尚未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可暂缓提交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教师按规定交纳的学费由其入学时预交给进修院落校,学习结束时持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回任职学校核报。

    第十一条 学校应将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情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培训周期内,教师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不得评优、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不按上级要求组织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应督促学校及时纠正。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保障教师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教学辅助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培训,其享受的待遇和教师相同。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市中专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教育委员会师培科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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